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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處罰決定書(清環(huán)連州罰﹝2025﹞17 號)


來源:本網 發(fā)布時間:2025-12-22 15:31:22 字體大小: 瀏覽次數:-

行政處罰決定書

當事人名稱:連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 

  法定代表人:秦耀林 

  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:91441882568242037F 

  地址:連州市城南清遠民族工業(yè)園內 

  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對你公司進行了執(zhí)法檢查并委 托技術單位對你公司廢水排放口廢水進行檢測,根據《檢測 報告》(編號:粵環(huán)分析 HY 字(2025)第 2507-64 號)結果 顯示:你公司廢水排放口總磷(磷酸鹽)濃度為6.20mg/L, 超出《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DB44/26-2001)第二時 段三級標準及連州市民潤投資有限公司(九陂污水處理廠) 污水入廠標準(CODcr≤300mg/L,NH3-N≤35mg/L,SS≤ 200mg/L,BOD5≤150mg/L,磷酸鹽(以 P 計)≤3mg/L)的 較嚴者(磷酸鹽(以 P 計)限值 3mg/L),其中磷酸鹽超標 1.07 倍。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向你公司發(fā)出《責令改正決定書》(清環(huán)連州違改字〔2025〕20 號),責令你公司確保 廢水總排放口水污染物達標排放。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對你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,檢查時你公司正常生產,廢水治理設施正在運行,我局委托技術單位對你公司廢水排放 口廢水進行檢測。技術單位出具的《檢測報告》(編號:粵 環(huán)分析 HY 字(2025)第 2510-34 號)顯示:你公司廢水排 放口檢測結果為化學需氧量 24.4mg/L,氨氮 9.07mg/L,磷 酸鹽 1.28mg/L,未超過排放濃度限值。 

  以上事實,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: 

  1.2025 年 7 月 17-18 日《現場檢查(勘察)筆錄》、現 場照片(圖片)證據及 2025 年 7 月 18 日、8 月 19 日我局對 你公司人員制作的《詢問筆錄》。證明:現場檢查時海斌公 司污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且污水排放口有水排放;連州市環(huán) 境監(jiān)測站現場對你公司處理后污水排放口取樣。

  2.《檢測報告》(報告編號:粵環(huán)分析 HY 字(2025)第 2507-64 號,采樣日期 2025 年 7 月 17 日)及原始記錄單。 證明:廢水排放口磷酸鹽超標 1.07 倍。

  3.《關于連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申請確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復函》。證明: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執(zhí)行《廣東省水 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DB44/26-2001)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及連 州市民潤投資有限公司(九陂污水處理廠)污水入廠標準 (CODcr≤300mg/L,NH3-N≤35mg/L,SS≤200mg/L,BOD5≤ 150mg/L,磷酸鹽(以 P 計)≤3mg/L)的較嚴者。

  4.《連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醬菜泡菜農產品深加工擴 建項目環(huán)境影響報告表》、原連州市環(huán)境保護局《關于<連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醬菜泡菜農產品深加工擴建項目環(huán)境 影響報告表>的批復》(連環(huán)〔2015〕152 號)、原連州市環(huán)境保護局《關于連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醬菜泡菜農產品深加 工擴建項目竣工環(huán)境保護驗收意見》(連環(huán)[2015]156 號)。 證明:你公司廢水年排放量為 1.844 萬噸、年工作天數300, 即日排放量約 61.467 噸。

  5.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清環(huán)連州罰〔2024〕3 號)。證 明:因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你公司生產廢水排放口廢水檢測 超標,2024 年 6 月 24 日我局對你公司作出罰款拾柒萬元 (¥170,000.00)。

  6.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制作、5 日送達你公司的《責 令改正決定書(清環(huán)連州違改字〔2025〕20 號)》。證明:我 局責令你公司加強日常管理,嚴禁將生產廢水通過雨水口排 出,并確保廢水總排放口水污染物達標排放。

  7. 2025 年 10 月 15 日我局執(zhí)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檢查 時制作的《現場檢查(勘察)筆錄》、送樣圖片及技術單位 出具的《檢測報告》(報告編號:粵環(huán)分析 HY 字(2025)第 2510-34 號)。證明: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正在運行,污水排放 口有水排放,連州市環(huán)境監(jiān)測站現場對海斌公司廢水排放口 進行取樣并當天送樣至廣東環(huán)院分析中心開展檢測。

  8.《檢測報告》(編號:粵環(huán)分析 HY 字(2025)第2510-34 號,采樣日期 2025 年 10 月 15 日)及原始記錄單,證明: 廢 水 排 放 口 檢 測 結 果 為 化 學 需 氧 量 24.4mg/L, 氨 氮 9.07mg/L,磷酸鹽 1.28mg/L,未超過排放濃度限值。

 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 法》第十條“排放水污染物,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(guī)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”的規(guī)定。

 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向你公司送達《行政處罰事先 聽證告知書》(清環(huán)連州罰告﹝2025﹞16號),告知違法事實、 違法依據及擬處罰金額,享有的陳述申辯權、聽證權。你公 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、申辯,也未申請舉行聽證。 

 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三條第二 項“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、停產整 治,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報 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停業(yè)、關閉……(二)超 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”及《廣東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違法行為行政處 罰罰款金額裁量表》§2.7.1 裁量標準:“裁量起點 7%;超 標因子數目 1 個(0%);排污情況 排放 B 類水污染物(0%); 排放口所在區(qū)域 一般區(qū)域(0%);廢水日排放量 50 噸以上 200 噸以下(3%);超標情況 超標 3 倍以下或超量 30%以下 (5%);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(含本次)2 次(3%)”。綜 上,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 

  對你公司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 行為處以罰款壹拾捌萬元整(¥ 180000.00)。 

 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 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(tǒng)繳納罰款。逾期不繳納罰款的,我局可以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(guī)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。 

 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 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在六個 月內向清新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 起行政訴訟,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(zhí)行。 

 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,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
  聯系人:申峻材 電話:0763-6601673 

  地 址: 連州市呂仙路 18 號 郵政編碼: 513400 

清遠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

2025 年 12 月 16 日



行政處罰決定書(連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,廢水超標).pdf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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